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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农业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现状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12-29    访问量:1462

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数据科学与农业经济研究所; 天津市农村经济与区划研究所

产业技术联盟是推动京津冀地区农业协同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率先实现产业发展领域协同,支持建立一批跨省市技术研究院或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创新载体,通过重点领域协同创新带动整体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对实现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 本研究从促进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的目标出发,在研究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京津冀地区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和促进产业协同发展的现状,分析了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联盟推广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和区域农业协调发展的政策重点,为京津冀相关部门制定联盟发展政策、选择联盟建设项目和产业布局提供参考。

一、京津冀农业协同发展联盟现状

1.1全国农业联盟促进京津冀地区农业协调发展

2006年,中关村管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了《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2006〕3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联合中介组织参与,广泛吸纳国内外创新资源,组建一批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 2007年以来,国家科技部先后启动了三批146家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 其中农业领域有36个,聚集了全国1550多家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除中关村和科技部外,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也推动了多项国家产业技术立项联盟。

中关村科技园区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在项目指导支持下,推动全国产学研机构成立国家涉农联盟,自上而下管理和实施。政策设计,有利于不同行政区域、不同行业领域之间的协调。 利益,保证联盟的正常运作。 各部门管理联盟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核心是以创新活动为纽带,聚焦行业重大关键问题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以创新为驱动有力推动产业发展。 在推动京津冀地区产业协同方面,国家联盟发挥智库作用,积极参与国家科技规划顶层设计。

1.2地方涉农联盟促进京津冀农业协调发展

京津冀地区各地区成立的产业技术联盟,由辖区内科学技术局、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等部门业务管理。 2009年,为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北京市科委牵头成立首都创新联盟,并在各行业成立了多个子联盟。 其中涉农领域有11个。 除北京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服务联盟为法人联盟外,其余均为契约联盟。 天津市于2012年提出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于2015年启动注册程序。2017年,天津市科委公布了天津市注册的36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单。

联盟组织在各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注册,以当地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为主,境外实体为辅,围绕当地主导产业面临的共性关键产业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工作。 在促进京津冀地区产业协同方面,地方联盟积极组织会员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社、农民等举办科技合作对接会,参加或举办展览、展示和推广活动。代表联盟开展商务交流活动,促进供需双方科技合作。 。 例如,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在唐山、廊坊、高碑店、徐水、张北坝、丰宁县、康保等地建立了小麦繁育基地、高山蔬菜繁育试验站、能源草示范基地、优质鸡繁育基地。 育种示范基地、玉米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 此外,京津冀还举办高层论坛、学术会议、交流展览等,通过会议、展览促进区域合作和成果对接,扩大示范推广规模和影响力。

1.3京津冀跨区域涉农联盟促进京津冀地区农业协调发展

随着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的实施,农业领域京津冀跨区域产业技术联盟蓬勃发展。 三地在农业领域建立了10多个跨区域产业技术联盟,涉及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三地需要协同发展的领域。 其中,现代农业以蔬菜、果树、畜牧、水产、粮食和休闲旅游为重点,重点突破新品种、节水、节地、节肥、节药、污染等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要素防控和资源共享。 、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和市场整合; 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围绕大气、水环境、土壤、生态等污染联防联控和共性技术研发。

京津冀跨区域产业技术联盟通常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充分发挥三地优势,围绕区域产业开展协作,主要侧重于资源共享、产业链对接、科技创新等。研究与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例如,2020年COVID-19疫情期间,京津冀农产品产业联盟积极组织津冀地区供应源,保障北京蔬菜供应。 联盟与众和农信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京津冀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全国部分果蔬基地数据,助力农产品下村,提供稳定供应信息对于销售公司。

二、联盟推动京津冀农业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

2.1 对联盟发展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2.1.1 联盟数量少,活跃度不高

截至2018年,全国涉农领域试点联盟仅有36个,其中北京市属11个联盟,天津市属10个联盟,京津冀地区跨区域联盟不超过20个。 北京现有涉农企业3000多家,现有联盟成员中企业单位不足5%。 因此,无论是从联盟组织数量还是成员数量来看,联盟的规模仍然较小。 近年来,由于联盟审批权与经营管理权不一致、联盟运营合法合规要求多、管理责任大等问题,各地民政部门收紧联盟审批权限,新批准联盟数量不断减少。有限的。 2009-2015年是各地区联盟发展最好的几年。 在各级财政项目的引导下,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携手共建联盟,工作开展较为顺利。 随着科研机构改革和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政府项目逐渐减少,联盟日趋松散。

2.1.2 联盟行业影响力下降

随着科研管理制度、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等改革政策的实施,原联盟遇到了秘书处任职难、秘书长选拔难、联盟领导影响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联盟的吸引力、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衰退。 首先,团书记的处境很尴尬。 通常联盟秘书处隶属于理事长单位,并依托理事长单位开展业务。 然而,现行政策不允许秘书处隶属于政府和公共机构。 如果隶属于企业,单纯由企业董事长单位策划的联盟活动可能会倾向于为企业服务,削弱联盟的威信和影响力。 二是秘书长选拔困难。 政策不允许领导干部兼任联盟秘书长。 如果招收年轻人或退休人员,就会面临经验不足、年龄太大等问题,也没有领导者带领联盟成员团结一致、奋力拼搏、打赢这场仗。 三是农业产业龙头企业不多,政府支持引导项目减少,导致联盟龙头影响力不足,联盟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 因此,迫切需要改变联盟原有的依靠政府项目的发展思路,建立真正符合行业特点的市场运作模式和商业模式。

2.2联盟与行业协同创新结合有待深化

2.2.1联盟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有待加强

国家或中关村联盟的重点是解决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问题,推动产业链全国布局以及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和技术要素集成流动,并不以京津冀地区为重点。 各辖区组成的联盟侧重于解决当地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问题,难以兼顾区域产业协调。 京津冀跨区域联盟涉及多个地方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多头管理和关系协调,与前两个联盟形式项目相比,组织形式更为松散。 此外,联盟名称涉及“京津冀”三个关键词,无法以联盟名义进行实体注册、组织开发、生产、空间布局等,导致联盟难以实施。调动会员积极性。 从行政管理体制来看,政府部门、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率先结成联盟。 行业核心成员就这么多,导致产学研机构同时参与多个联盟。 从业务角度来看,每个管理部门都有自己的业务目标,而且彼此之间差异较大。 都是各说各的事,为彼此的分歧付出代价。 为应对各联盟的任务,成员单位多次提交低水平的创新成果和科研成果。 联盟对协同创新的促进作用有限,“一盘棋,融合”问题亟待解决。

2.2.2 产业协作联盟促进的市场机制不完善

三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 北京、天津等地资金实力雄厚,但农业规模较小。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基础好、实力强。 河北农业规模大、基础薄弱、产业配套能力差。 人均GDP只有北京、天津的近一半。 其支持农业的财政能力有限。 河北省在现代农业协调发展中处于相对弱势。 京津冀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导致市场在京津冀地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京津冀科研单位和高校虽然开展了多种合作,但由于在落户指标、薪酬待遇、发展机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职称认定等方面缺乏吸引力。在北京周边城市,但不少高端人才仍然更愿意流向北京。 此外,目前京津冀在创新创业支持政策、科技人才激励评价政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三地一体化人才市场还面临诸多行政壁垒和制度障碍,导致该地区科技人才和农业技术人才短缺。 很难促进知识的培养和交流。

2.3 政府对联盟发展的支持有待加强

2.3.1联盟企业缺乏创新内生动力

与其他高科技产业技术联盟相比,农业联盟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是以利润为导向的,通常流向效益好、利润高的行业。 农业投资的边际效益低于非农投资,技术创新周期较长。 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吸引资金的能力明显不足。 此外,农业创新技术产品具有社会效益,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较大。 这使得企业相对不太愿意投资农业技术创新。 作为薄弱产业,多数涉农企业普遍实力不够,在获得优势养殖资源、国家投入、稳定人才队伍等方面处于劣势。 他们还没有准备好接受科研机构商业育种领域的全部资源,承担农业科技创新。 联盟建设能力有限。

2.3.2 联盟支持项目较少,成员粘性不大

我国的分段管理体制决定了科研和产业都有各自的体系。 联盟作为中介者,没有强手就无法发挥协调作用。 过去是政府协调、项目牵头、成员共同做事。 2004年至2015年,各级部门无论是科研项目、联盟建设等,都为联盟建设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支持资金。特别是国家级联盟普遍承担国家或行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十三五”以来,国家科技部和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大幅削减这部分经费,依靠企业自筹资金用于研发的基础上行业需求。 对于北京来说,市科技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有专门的联盟项目,支持联盟成员开展活动、加大活跃度,但金额不大,作用有限。

三、联盟推进京津冀产业协同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以联盟为核心的农业协同创新体系

3.1.1完善联盟管理制度

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科技部要求,构建项目联盟生成机制,统一联盟建设标准,确保技术联盟发挥应有作用,减少资源浪费和内部消耗; 对现有联盟,引导其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赋能联盟。 联盟促进区域经济、技术扩散,便于政府监管,获得竞争优势的“功能”; 建立各部门管理决策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向其他平台提供政策法规、管理资料、研究成果等相关服务,提高区域统筹管理效率,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在每个平台上; 完善行业协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制定行业规则、行业公约、行业标准方法,规范联盟发展的市场环境。 减少联盟审批程序,完善联盟项目立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评价制度等,实现联盟管理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

3.1.2加强联盟组织建设

继续鼓励京津冀地区各地区组建符合本地区产业特点的联盟,增加联盟组织数量,扩大联盟影响。 在此基础上,组织联盟间交流研讨,共同攻克跨行业领域的疑难问题,形成信息交流、互学互鉴、创新氛围,为进一步扩大规模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引导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联盟重新融合,构建复合型产业新模式,围绕两地共同目标开展分工协作、资源共享。 广泛吸纳行业内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吸纳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新成员,扩大联盟规模,增强领域(行业)影响力。 鼓励联盟企业以不同身份参与域外(行业)或国际技术联盟,积极利用其他联盟或国际研发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建立标杆联盟,加强联盟宣传和服务,营造联盟发展的良好氛围。

3.2 加强联盟与产业协作的契合度

3.2.1 构建联盟引领的产业对接模式

要抓住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机遇,建设环首都现代农业示范区,推动天津、河北承接北京产业转移。 创新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带动京津冀上中下游产业对接模式。 例如联盟+现代农业产业园+(合作社)+农户、联盟+成员企业+国外生产基地、联盟+现代物流园区+(合作社)+农户等。联盟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筛选、及关键技术跟踪。 科研大学负责上游研发,海外基地负责技术成果转化。 通过联盟成员之间的关联影响力、扩散效应、示范效应,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完善京津冀地区农产品流通体系、市场信息系统、农产品质量检验和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市场对接,努力构建统一市场。 鼓励全国联盟成立企业主导的京津冀分联盟,或支持地方联盟申请加入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结合北京小目标和特点开展产业协同工作——津冀区域发展。

3.2.2 构建联盟型产业协同创新平台

基于“一盘棋、融合”的思路,加大对联盟现有资源和平台的整合力度,通过招标、技术方案转让、技术培训等方式鼓励资源共享,服务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定价,并实现参与交易主体的生存和优胜劣汰,从而获得价值。 围绕京津冀地区绿色蔬菜、生态林果、有机粮食、畜牧养殖等需要协调发展的领域,按照专业分工、区域集中、共建共享的原则,联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院所等),整合联盟间优势科技资源,形成基础创新平台、区域特色研发平台、专业发展研发平台和打造国际合作研发平台,推动生鲜农产品培育、质量安全控制、新兴产业发展。 绿色发展、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突破,京津冀地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

3.3 加强政府对农业合作的引导和支持

3.3.1加强京津冀农业协作顶层设计

出台促进产业协作的引导政策。 朝着推动行业发展变革等更高目标发展。

从产业协同发展的角度构建高水平联盟架构,嵌入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对标京津冀产业协同建设目标,优化联盟区域布局。 在休闲农业、农业信息化、低碳循环、花卉园林苗木、物流业等领域(产业)创建或补充联盟。 指导产业技术联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赋予联盟拉动区域经济、技术扩散、市场信息发布、便于政府监管、赢得竞争优势等功能。 以协调三省市利益分配为抓手,建立财税政策协调机制、京津冀产业转移GDP计分机制和新型利益共享机制将设立产业转移基地。

3.3.2落实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改革没有退路,必须熬过这段阵痛。 各地农业科研机构需要有创新的勇气和雄心,克服部门利益的制约,进一步落实“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削弱、科研机构实力不能削弱”的方针,科研人员的收入不能减少”。 “脱钩”、“人才激励”、“科研成果权利分配”等政策,妥善处理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关系,深化改革。 发挥科研院所在新品种选育、良种良法、技术服务与推广等方面的优势,与企业紧密合作。

3.3.3加大政府项目支持力度

国际联盟建设经验表明,对于重要领域的联盟,政府仍需发挥重要的行业引导和支持作用。 起步阶段,政府不能缺席,发挥产学研之间的桥梁作用,为联盟“支持”和“搭便车”。 建议进一步强化联盟的实力和职能,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发展规划或部分公共服务职能。 通过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与企业研发项目投入相结合,加强企业参与产业技术选型和市场化自主决策,使企业成为产业技术的决策主体、投资主体和研发主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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