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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五部委:关于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08    访问量:12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水利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化耕地保护建设,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加强与大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的统筹衔接,着力固根基、扬优势、强弱项,强化保护利用,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持续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实践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为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发挥引领作用,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衔接,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整区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聚焦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建设,明确建设目标,突出建设重点,统筹项目布局,优化建设时序。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带动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与建设质量并重,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并重,确保建一块成一块。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勇于探索创新,集中打造独具特色的整区域建设项目区,引领带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按区域特点,划分为整地市级、整县级和整灌区等三类。首批在部分地区先行择优支持不超过20个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率先将一定区域内符合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其中,整地市级试点6—8个、整县级试点6—8个、整灌区试点6个。试点建设周期3—5年。


 


——全面加强农田设施建设。落实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建设内容,协同推进区域内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与改造提升,合理布局田间基础设施,做好与项目区周边骨干灌排工程、路网等配套衔接,以农田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项目区建成后,亩均粮食产能提升10%以上,形成从水源到田间完整的灌排工程体系,农机作业更加便利,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为农业节本增效、粮食稳产高产提供有力支撑。


 


——大力提升耕地质量。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区耕地质量演变趋势,采取工程、农艺和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保水保肥,因地制宜推广绿色高质高效技术,耕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左右。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机制,管护经费、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落实率达到100%,发挥项目长期效益。


 


以后年份试点,实施范围、项目区建设数量等情况,根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确定。


 


二、申报条件


 


(四)工作基础好。申报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健全,规划布局科学合理,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较强,资金投入有保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和耕地保护责任有抓手,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明显、工程管护到位,部门配合密切顺畅,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高。


 


(五)建设潜力大。申报地区农田土壤环境质量良好,灌溉水源有可靠稳定保障,优先选择列入全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大中型灌区;符合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耕地资源充足,具备大规模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能够较好地保障整区域建设目标。


 


(六)粮食产量高。申报地区应是国家确定的全国产粮大县或粮食生产潜力大、产量高、商品粮调出能力强的地区;重点考虑在永久基本农田占比高、粮食播种面积大的地区实施整区域建设项目。


三、组织实施


 


项目区申报采取自下而上、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整区域项目区建设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申报、遴选、评估等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区建设进展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水利部。


 


(七)地方申报。由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部门逐级向上申报,并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部门审定后,于2022年12月底前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首批申报项目区名单和实施方案文本。每个省份可推荐1—2个整区域项目区(地级市、县或灌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照省级推荐,计划单列市和北大荒农垦集团可推荐1个县级整区域建设项目区。整灌区建设申报,由所辖行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八)部级遴选。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项目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遴选,择优确定项目区建设名单,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实地评估或现场答辩。


 


(九)跟踪评估。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对地方整区域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依据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抽查评估,督促指导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区域建设项目的县、市级验收和省级初步评估工作;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初步评估意见和阶段评估情况,进行终期评估。经评估将符合要求的列入全国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名单,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全国高标准农田整区域建设项目区”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


 


四、试点工作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和投入主体责任,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建设规划、细化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有序高效推进高标准农田整区域项目建设工作。


 


(十一)加强政策支持。安排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项目任务时,积极考虑试点地区的建设需求,试点地区可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程、盐碱地改造、土壤酸化治理相关任务,集中打造一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粮食产能核心区,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良性互补、产业融合发展。省级推荐纳入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中型灌区,且符合2023—2025年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全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实施方案。有关地方可按照现行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收入、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支持整区域项目建设。


 


(十二)加强监管监测。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务求工作实效,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力戒形式主义,严禁搞形象工程。目前已在非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配套设施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按要求落实补划。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要求,加强建成后项目区利用情况监测,原则上全部用于种植粮食。要充分利用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切实加大项目区建设的动态监测,确保建设实效。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支持和挖掘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典型案例,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经验交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XX省XX市(县)整区域推进高标准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编制依据


 


项目背景、项目可行性、设计依据等。


 


二、区域概况


 


地理位置、项目区范围、地形地貌、水系分布、耕地种类(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现状、新增耕地潜力等情况)、种植结构及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土地流转等情况。明确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面积,分别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比。


 


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现状调查分析


 


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等现状分析。


 


四、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及建设周期等。


 


五、建设内容


 


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建后管护、耕地质量建设等方面内容。


 


六、项目投资


 


概算依据、投资概算、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等。


 


七、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八、保障措施


 


组织、资金、人才、科技、政策等方面保障措施。


 


九、有关附表


 


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建设规划图(标注:永久基本农田、“两区”划定、已建高标准农田、灌区工程布局等情况)。


 


十、其他资料


 


(一)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二)项目区建设符合相关规划情况。


 


(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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