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国家有机政策号召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支持玉米和大豆收储制度改革,国家先后实施了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在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区)给予补贴。在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以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保持玉米和大豆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同时,中央财政对有关省(区)玉米补贴面积不超过2014年基期播种面积,大豆补贴面积不超过2019年基期播种面积。
二、有关省(区)负责补贴政策实施。补贴范围应限定为合法耕地面积,对国家已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作物,不给予补贴。允许调剂不超过10%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可因地制宜用于马铃薯种植、黑土地保护、优良品种和技术推广、品牌营销及市场化收购等方面,促进玉米和大豆生产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是巩固玉米和大豆收储制度改革成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关省(区)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完善方案。省级层面要建立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统计、粮食等部门协作机制,及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开展相关工作。
有关省(区)要切实加强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