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国家有机政策号召
好消息!好消息!好消息!
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关于有机肥⽣产和施⽤奖补政策:
⼀、有机肥施⽤补贴
农业农村部在中央财政⽀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
1.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量零增长⾏动⽅案》,⿎励和引导农民积造农家肥,施⽤商品有机肥;
2.结合实施测⼟配⽅施肥、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东北⿊⼟地保护利⽤试点等项⽬,采⽤物化补贴的⽅式,⿎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
北京、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农民施⽤商品有机肥补贴的政策,补贴⾦额每吨150―480元不等。
3.选择100个果菜茶重点县(市、区)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集成推⼴有机肥替代化肥的⽣产技术模式,构建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长效机制。
下⼀步,农业农村部将加⼤⼯作⼒度,推动有机肥应⽤。
1.落实中央关于健全⽣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励和引导农民施⽤有机肥料的补助政策。
2.结合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项⽬,加强技术集成和试验⽰范,加快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绿肥种植等技术推⼴。
3.组织专家开展我国有机肥和秸秆资源状况研究,提出主要作物、主要产区有机肥⾼效安全施⽤的⽅法和标准,加快有机肥推⼴应⽤步伐。
⼆、有机肥原料(畜禽粪便)收储经营补贴
1.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试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等项⽬,通过以奖代补⽅式,⽀持规模养殖场和粪污集中处理服务设施建设。
2.优先扶持利⽤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等专业从事有机肥⽣产的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3.引导种养⼤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经营有机肥。
三、种养⼤户采⽤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模式补贴
1.2018年,国家发展改⾰委、农业农村部在原先45个养殖⼤县的基础上,新增84个县,安排资⾦20亿元,开展种养结合试点。
试点项⽬采取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式,重点开展粪污处理利⽤、种养结合设施完善、养殖设施改造等相关⽅⾯建设,整县推进种养废弃物资源化利⽤,促进种植业与养殖业协调发展。
2.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20亿元,⽀持120个畜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作,采取以奖代补的⽅式,⽀持规模养殖场和粪污集中处理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资源化、能源化利⽤,带动全⾯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推动形成农牧结合和种养循环的发展模式,构建规范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新格局。资源化处理,推动形成农牧结合和种养循环的发展模式,构建规范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新格局。
3.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的意见》,实施好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范、畜禽养殖重点县废弃物资源化利⽤、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等项⽬,强化责任落实,加⼤政策⽀持,加强技术指导,加快构建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助⼒农业绿⾊发展。
四、有机肥⽣产和施⽤机械补贴
1.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中,将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等有机肥施⽤机械纳⼊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并要求以绿⾊⽣态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机化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撑作⽤,加⼤对保护性耕作等绿⾊增产技术所需机具的补贴⼒度,做到应补尽补。
2.农业农村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励从事农业⽣产的个⼈和农业⽣产经营组织购买和使⽤施肥机械,调动⼴⼤农民有机肥机械化作业的积极性。深⼊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将有机肥⽣产机械纳⼊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可⾏性和可操作性。
五、有机肥企业补贴
1.对纳税⼈⽣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机复混肥料和⽣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对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综合利⽤产品,实⾏⼀定⽐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2.对企业新购⼊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的⽀出允许在当年⼀次性税前扣除。
3.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100万元。
4.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5.将⾼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6.将⼀般企业的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从2.5%提⾼⾄8%。
以上这些政策都属于普惠性政策,符合条件的有机肥⽣产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财政部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有机肥产业发展的实际,统筹研究有关税收政策,⽀持有机肥产业发展。
同时,抓紧制定相关减税政策⽂件,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